发布者:沈阳重大疑难案件专业团队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15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原告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律师、阎爱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婚生女刘某归原告张三抚养;2.依法判令被告李四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刘某的抚养费用,自2018年12月28日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9日育有一女刘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虽约定女儿刘某归被告抚养,原告不用支付抚养费。但因被告自身原因,孩子一直由原告进行抚养,所有生活及学费等费用均由原告一人承担,现恳请法院将女儿刘某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孩子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被告李四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如下:
一、婚生女刘某归原告张三抚养;
二、被告李四自2024年2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婚生女刘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婚生女刘某年满18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李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年
636分 (优于72.67%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89.7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