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阳重大疑难案件专业团队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10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与被告刘**、汤**、沈阳市**客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律师、阎爱婷律师,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汤**,沈阳市**客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6122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5946元、护理费34968元、鉴定费2720元、残疾赔偿金48403.3元、精神抚慰金 5000元、辅助医疗器具费3290元、交通费2000元、复印费153元合计 187605.01 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医疗费9000元,护理费30909.8元、鉴定费2720元、残疾赔偿金46080.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辅助医疗器具费3290元、交通费2000元;
二、被告汤**、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医疗费5222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323.1元、复印费153元,合计68600.9元的70%,即48020.6元;
三、被告沈阳市**客运有限公司对48020.6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医疗费5222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323.1元、复印费153元,合计68600.8元的30%即20580.2元;
五、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汤**、刘**、沈阳市**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007元,姚**负担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年
636分 (优于72.67%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89.71%的律师)